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上述证书均视为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持该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二、企业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的证书,申请方式为“有效期顺延”。发证机关核实企业资质信息无误后,为企业换发新证书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的有效期1年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实施期间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