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在请求处理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时批阅程序: 1.建筑业企业由请求人直接向当地的省、自治区、自治县的行政建造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并提交相应的材料;除此之外的其他职业,依照属地办理准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请求。
2.由各省、区、市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对请求资料进行初审,检查经过后提出初审定见,并将材料和检查定见报建造部批阅。
3.建造部批阅,其间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资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经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建造部作出行政许可决议,对行政许可经过的企业在规定时刻内向被请求人发放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