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地建筑领域针对“自查自纠”阶段即将结束,为配合该项政策,各地主管部门在”全面排查“前,陆续开展了资质动态核查。
1月初辽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详细讲解了核查方案,建筑企业可以从中提前获得一些参考。
一、监管方式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采取企业自查、信息系统核查及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1、企业自查是指建筑业企业对照“资质标准”以及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情况进行自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信息系统核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等监管平台中的企业信息与人员信息进行比对,是否满足相关核查标准;统计部门核查符合统计标准的企业是否纳入统计调查名录库。
3、实地核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企业的办公地点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各级统计部门对企业报送统计报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二、重点核查对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统计部门应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作为实地核查的重点对象:
1.符合统计标准但未纳入统计调查名录库,未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报送统计数据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进入点调系统但报送点调数据与统计数据不一致的;
2.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3.资质申请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存在买卖租借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的;
5.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过期未办理延续的;
6.在市场检查中有围标、串标、转包、等不良行为的;
7.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8.被投诉举报的;
9.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信息系统核查
1.企业净资产达标情况
企业净资产按“标准”考核,净资产以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的报表数据进行认定。
2.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达标情况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所需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按“标准”考核,其他资质所需的注册执业人员暂时按“标准”中同类别低等级资质的要求考核。注册执业人员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数量进行认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是否按规定办理延续。
4.建筑业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是否按时如实报送建筑业统计季报、年报数据。
(二)实地核查
1.通过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报送的统计指标数据是否及时、准确,是否建立统计台账;
2.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企业实际情况与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3.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企业主要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是否有效及满足“标准”中低等级资质的要求,其中,特级资质按“标准”核查;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是否相符,是否有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
5.“标准”中要求的厂房和技术装备是否达标,其中技术装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结合设备购置发票、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考核;
6.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建立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