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资质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 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实际上就是 指建筑企业有能力完成一项工程的证明书。也就是说如果建筑公司没有取得资质证书,那么你就是拥有再多的注册资金,也不能施工。
下列建筑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下列建筑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 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资质,由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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