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
1、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资质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除主项资质外,还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2、《规定》第十三条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施工总承包项目,和承担的总承包项目范围内各专业工程的施工,不必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3、建筑业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资本金、净资产可以和其他共用,不必累加。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分别达到各项和增项资质等级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其同序列、同等级的增项资质进行互换。
5、对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暂定”的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可视企业实际情况对其承包工程范围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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