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需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不具有精神疾病。
(一)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材料
1、《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行政许可审批表》;
2、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书;
3、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
4、保安服务公司章程;
5、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国有资产评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拟任保安服务公司(培训单位)法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表》;
7、拟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有效身份证件;②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简历及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④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8、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9、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并附彩色照片。
10、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设立或增设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还需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1、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2、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4、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独资保安服务公司还需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境外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4、境外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办理流程:预审、受理、审核、现场核查、上报。
(一)材料受理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人到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两套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照片使用5寸或6寸规格,每张A4纸粘贴或彩色打印两张,申请材料装订成册。设区市公安机关不得接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设立申请。
(二)材料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设区市公安局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设区市公安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并向省公安厅写出审核意见报告,连同两套申请材料报送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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