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对行政机构的管理职责和审批权限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行政机构管理职责
1、国务院下属行政机构管理职责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统一监督管理;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2、省级政府下属行政机构管理职责
(1)省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2)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原文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叁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有资质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有资质管理部门直接监管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2、关于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方面涉及的资质说明
(1)公路:公路工程总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2)水运: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
(3)水利: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层板、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4)铁路: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铁路辅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
(5)民航: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6)通信: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3、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核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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