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2-16867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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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2-05-17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新型建造方式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7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于2022年6月17日前反馈省建筑事业中心。
联系人:省建筑事业中心质安处 胡尚文
联系电话:027-87362280
电子邮箱:jzsyzx@hbszjt.net.cn
附件:
1.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资料】
《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管理办法》背景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要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明确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等。我省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发展,印发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要求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2017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明确对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进行规范管理。
二、制定《管理办法》目的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造方式变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建筑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和转型升级、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集群、推动化解过剩产能,是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也是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的重要载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加强对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推进新型建造方式改革,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起草了《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管理办法》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一)成立起草专班。成立了起草专班,主要研究上级文件、调研本省现状、学习他省做法、负责起草工作。
(一)学习典型做法。收集整理广东、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等兄弟省市出台的政策文件,认真学习借鉴。
(二)广泛征求意见。先后两轮征求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专家组12名专家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68条,采纳意见建议48条。
(三)吸纳修改完善。在调查研究、征求专家意见、内部讨论、吸纳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完成《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四个部分,包括总则、申报、评审认定、监督管理。
(一)总则。明确了装配式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定义;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的四种类别;确定示范项目的范围。
(二)申报。明确了申请装配式示范产业基地、示范项目应符合的基本条件;申请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所需要材料。
(三)评审认定。《管理办法》对评审认定进行了明确:由装配式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上报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认定和公布。
(四)监督管理。为使装配式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健康发展,《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措施进行规范管理。一是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省厅进行随机抽查;二是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每年3月31号前,申报单位向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和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目标、项目实施情况;三是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每两年对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进行评估。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