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管理,提升建筑节能发展水平,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宣贯和执行情况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等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依法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规范建筑节能设计。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实际情况,认真梳理建筑节能设计措施,填写《四川省建筑节能设计信息汇总表(试行)》(详见附件1),作为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三、落实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制度。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执行建筑节能监管职责,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制度,填写《施工图审查意见表(建筑节能专篇)》(详见附件2),对建筑节能专篇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加强建筑节能变更管理。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管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其内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按照法规、规章相关规定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
国家建筑节能相关管理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原《四川省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表》不再使用。
附件:1.四川省建筑节能设计信息汇总表(试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