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22〕183号
中共中央相关部门,国务院办公厅中央部委、各直属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策研究室,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间,相关群众团体,各中间管理企业,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财政厅官网(局)、住房和城乡建厅(委、管委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财政局、住宅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价款结算相关方法,保护基本建设市场监管,缓解建筑企业负担,确保民工利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务部令第81号)、《工程建设价款结算暂行规定》(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所示:
一、提升工程建设进度款支付占比。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工程建设进度款支付应不少于已经完成工程项目价款的80%;与此同时,在保证不超过工程项目总概(预)算及其工程项目决(结)算工作顺利进行的情况下,除按合同规定保存不得超过工程项目价款总金额3%的品质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占比可由发承揽彼此依据新项目具体情况自主明确。在结算情况下,若产生进度款支付超过具体已经完成工程项目价款的状况,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型发包方退还多接到的工程项目进度款。
二、当初动工、当时不可以完工的新开工项目能够实行全过程结算。发承揽彼此根据合同规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长或进展连接点区划施工周期,对周期时间内已经完成且无异议的工程量清单(含变更、签证、理赔等)开展价款测算、确定和支付,支付额度不可超过已完成一部分相匹配的审批概(预)算。经彼此确定的全过程结算文档做为完工结算文档的构成部分,完工后应当不会再反复审批。
三、本通告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此后时间起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应依照本通报实行。除本通告所标准事宜外,其他相关事宜再次依照《工程建设价款结算暂行规定》(财建〔2004〕369号)实行。
数据来源:国家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