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我委重新修订了信用评价标准,形成了《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 版)
一、适用范围
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在沪 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评价方式及评价频率
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评价系统自动计算的评价方式。
评价计算频率为每日一次。计算机评价系统每日零点,以前一天(当天-1)为评价基准日,计算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 评分。
三、信用信息、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
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按照已录入上海市建设市场 管理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市建管信用信息库)的信用信息的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计算。
信用信息范围及其配套的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的有关规则如下:
(一)工程业绩信息
本标准所称的工程业绩信息,是指按规定应当办理项目信息报送的工程所签订的,并经合同信息报送且履约完成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各类施工承发包合同业绩。工程业绩以合同履约完成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本标准所称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指由发包人(即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含涉及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设计施工联合体承发包的一体化合同。专业承包合同是指由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人与专业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签订的合同。
本标准所称的履约完成日期,是指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核销日期或者合同信息报送履约完成的销项日期。
(二)不良信用信息
本标准所称的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对建筑业企业发出的涉及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和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 管理委员会发出的行政处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详见附件 1)以《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整改通知书》等文书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一年。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为本市实施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评价结果信息。评价结果信息按发布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追溯一年;上一年度未完成评价的,往前追溯到最近一个年度。未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企业,按照无竣工项目计分。
(四)其他管理部门不良信用信息
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公共信用平台)中受到的非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行贿犯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记录,以被录入市公共信用平台的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二年。
(五)项目获奖信息
获得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活动相关的国家级奖项和科技进步奖信息(名录详见附件 2),以奖项公布文件的发文日期为生效日期。国家奖项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三年。
四、信用分计分规则
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为65分,加分项总计为35分;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累计计算信用分值。
(一)工程业绩信息(共25分)
工程业绩信息最高得分为25分,按照在沪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建筑业企业在本市完成履约的合同业绩计分。
1.施工总承包合同业绩的计分规则单个施工总承包合同价400万元以下计0.01分;合同价400万(含)到5000万元(含)计 0.2 分;合同价5000万元到2亿元(含)计0.4分;合同价2亿元到5亿元(含)计0.6分;合同价5亿元到10亿元(含)计0.8 分;合同价 10亿元以上计1分。
2.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合同业绩的计分规则单个专业施工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价100万元以下计0.01分;合同价100万(含)到1200万元(含)计0.2分;合同价1200万元到 6000万元(含)计 0.4 分;合同价 6000万元到 1 亿元(含)计 0.6分;合同价 1 亿元到2亿(含)计0.8分;合同价2亿元以上计1分。企业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合同业绩和专业承包合同业绩的,按照以上规则分别计算分值并合计计分;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业绩与劳务分包合同业绩的,按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业绩计分;仅有劳务分包合同的按劳务分包合同业绩计分。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共 5 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计0分;无竣工项目的,计2分;评价结果为“合格”的,计3分;评价结果为“优良”的,计5分。
(三)项目奖项信息(共5分)
奖项最高得分为5分,奖项每项计1分。
(四)不良信用信息(从基础分扣分)
1.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 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未达到听证 范围的每项扣1分;达到听证范围的,每项扣2分。
2.本市管理部门作出的非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每项扣 1 分。
3.经认定的 B级不良信用信息,每项扣1分。下列认定的B级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下列对应的规则扣分:
(1)报送的合同信息存在未按实填写并获取信用计分的,被投诉举报或检查发现后查实的,对实施报送及确认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均予以扣分,每项扣2分;
(2)企业经查实提供虚假执业注册人员及职称人员等信 息,或盗用冒用个人信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每项扣2分;
(3)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工程款,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全市通报的,每项扣5分;
(4)项目负责人不到岗履责,并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 具书面处理意见的,每项扣 5分。
4.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并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书面处理意见的,一般事故每项扣2分,较大事故每项扣4分,
重大事故每项扣6分,特别重大事故每项扣8分,追溯期为二年。该事故责任单位后续受到的行政处罚按本标准另行扣分。
5.企业存在司法机关公布的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每项扣10分。
五、信用评价结果 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累计得分为企业信用评分。
六、实施日期
本标准于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有与本标准规则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附件1:
本市建筑市场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的法定情形
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从业单位和从 业人员在建筑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受到建 设管理部门和专业建设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及其他记录 信息。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住建规 范联〔2018〕8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经认定的其他不 良信用信息按照违法违规行为影响程度等,分为“A、B”二个 级别。
一、A 级不良行为信息
存在下列情形的,认定为A级不良信用信息:
(一)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被开具行政措施单(整改指令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停工指令单等)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二)从业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工程款但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三)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在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作出承诺而未履行承诺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四)在一个评价年度内,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定机构评定为成果质量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二、B 级不良信用信息
存在下列情形的,认定为B级不良信用信息:
(一)按照规定在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作出承诺而未履行承诺,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工程款,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三)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管理部门或专业建设管理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四)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的违法行为;
(五)从业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项目累计5次 被开具《整改指令单》的;
(六)从业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被开具 5次《局部 暂缓施工指令单》《停工指令单》等行政措施单的;
(七)从业单位被开具《企业黄牌警示单》的违法或违规 行为;
(八)从业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被记录3次A级不良信用信息的;
(九)从业人员被开具《个人黄牌警示单》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十)从业人员被开具《责令暂停担任项目经理资格通知书》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十一)在一个评价年度内,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定机构评定为成果质量不合格2次或基本合格5次的。
附件2:
序号 | 奖项名称 | 评选单位 | 录入单位 |
1 | 中国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 中国建筑业协会 |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
2 | 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 |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 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 |
3 | 詹天佑奖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 上海土木工程学会 |
4 |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 上海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 |
5 | 中国安装之星 | 中国安装协会 | 上海市安装行业协会 |
6 |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
7 | 中国钢结构金奖 |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 上海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 |
8 |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