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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2〕33号000013338/2022-00381

杨高花:

  2021年6月5日,郎溪县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源·郎川府一期建设项目“6.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郎政秘〔2021〕6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保和使用等环节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5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1号),你于2022年6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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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建督罚字〔2022〕33号000013338/2022-00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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