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行规〔2022〕5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构建住宅工程质量社会共治格局,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质量强省工作要求,通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强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机构主体质量责任,严格全过程质量控制,提升工程质量治理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适用范围
全省按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开工建设的商品住宅、保障性安居工程。
三、公示内容
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的内容应基本反映建设过程的主要质量信息。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示信息
1.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情况;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联合验收情况;
3.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二)建设单位负责公示信息
1.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等信息;
2.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规模、合同工期、施工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等信息,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信息;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及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号,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4.主要建筑材料信息。(1)对于以毛坯房为交付标准的,住宅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强度检验评定结果,钢筋、防水、门窗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规格型号和检测结论汇总情况。(2)对于以全装修房为交付标准的,除应按毛坯房主要使用材料公示外,还应公示主要装修材料及设施设备的规格型号等质量信息;
5.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获得质量奖项情况;
6.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承诺书、质量保修及投诉受理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因故灭失时质量终身责任制承接方式等。
四、公示方式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示内容及时在其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年,相关规定对公示时间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开工前和交付使用前进行阶段划分,自所公示质量信息产生开始,及时将公示内容的原件扫描件通过工程现场向社会公示,现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也可以通过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方式进行公示,网络公示时间不少于1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是一项基础性、创新性、长期性工作,对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工程质量社会共治能力、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高有着重要作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组织,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结合项目实际,牵头制定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方案,明确公示内容、方式和时间,及时归集、整理、公示,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加强对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监督指导,对质量信息公示情况良好、质量保障体系健全的住宅工程,给予通报表扬、优先推荐评优、诚信激励支持,对质量信息公示不及时、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质量投诉频发的企业及项目,依法依规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四)注重舆论宣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现场观摩、专题培训等形式,推广好的做法、交流经验,共享成果。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协调作用,不断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