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相关企业和排水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城镇污水处理费缓缴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污水处理费缓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情况可缓缴污水处理费,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 2023年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另行下发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和代征企业要切实落实国家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并按月统计缓缴用户和水量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邮箱PSCWENJIAN@163.com)。
(联系人:康剑斌;联系电话:023-63108985)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