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2019〕112号
各市住建局、沈抚新区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精神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部署,现就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部署,积极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各项要求,以平稳过渡为主线,以保证消防安全为中心,深化“放管服”改革,顺利承接、全面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切实落实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等各方主体责任,通过强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提升建设工程预防火灾的能力。
二、关于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一)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国家住建部相关规定执行,在国家住建部出台相关规定之前,暂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十四、十六条规定的工程范围执行,由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二)各市住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数量和审查人员配备等情况,制定市级及所属区、县(市)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管辖范围,并报省厅备案。
(三)住建主管部门根据自身人员和技术能力情况,既可直接实施消防设计审查,也可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四)要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审查单位和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五)住建主管部门直接实施消防设计审查的,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审查所需的申报材料、审查流程、审查时限等,在国家住建部未出台新的相关政策之前,按照原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建设单位自行从省厅公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中选取符合条件的机构。已实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地区,按本地区相关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审查机构如不具备审查能力,审查机构应组织5名以上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三分之二以上专家书面同意方可通过。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施工图审查时限。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出具包括消防设计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在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建设单位要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4.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住建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文件是否合格、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等内容进行程序性、政策性审查,不再进行技术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七)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单位除提供正常申报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应急管理(消防)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总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4名国家相关防火技术规范编审组成员等国内高水平专家。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书面同意的,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在专家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评审书面意见(一式两份)报省厅备案。
(八)对既有建筑只进行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但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十四、十六条规定的工程范围的,须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此类工程的审查管理模式由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确定。
(九)未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十四、十六条规定的工程,住建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十)根据消防设计审查专业性强的特点,省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各市争取尽快组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专家库”,供各市在开展审查工作时抽取使用。入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设计等技术工作15年以上,熟悉相关防火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在专家库建立之前,需要相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的,自行联系专家或请消防部门协助。
三、关于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工作可暂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并入建设服务中心的,可暂由建设服务中心等专业技术单位实施,住建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协调好与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建设服务中心的关系,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人员在消防验收中的技术支持和保障作用,可由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性审查,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为消防验收提供技术保障。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消防产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依法必须进行进场复验的产品、材料,未经复验合格不得使用。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执行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强化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文件精神,实行规划、用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将消防验收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一并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要具备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功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尚未建设完成的,应暂在本市现有系统中增加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模块,完成消防备案及抽查工作。
(四)依法依规确定验收范围。消防验收范围暂定为需要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凡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均需要申请消防验收。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及抽查制度,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五)明确消防验收条件。工程项目或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消防竣工验收,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消防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室外消防车道已完成,永久性电源和水源已开通;
2.住宅小区或者组团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
3.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并提出消防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4.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5.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8.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以及完整的消防工程竣工图纸。
(六)明确验收规则。根据建设单位的消防验收申请,住建主管部门组成现场消防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开展工作。暂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内容进行验收。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消防验收的技术与操作技能性工作,并签署消防验收技术审查意见,负终身责任。程序性审查工作由执法人员负责。根据验收结果,住建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住建主管部门应将验收意见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不合格的应列出原因,并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重新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七)明确要件时限。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确定抽查项目名单,按10%的比例随机抽取,将抽取结果告知建设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被抽到的工程项目,由住建主管部门完成消防验收;未抽到的项目4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四、其他要求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明确交给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住建主管部门必须承担的责任。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业务能力,努力做好服务。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报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争取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平稳有序开展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要积极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开展工作,并与消防救援部门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二)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消防工程质量负责,技术服务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程质量纳入工程安全质量监管范围,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严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严把消防产品材料质量关,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改革的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的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推动参与改革工作。在推进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意见未尽事宜,暂按消防部门原相关规定执行。各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国家住建部出台新的政策后,本意见与国家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