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461215/2021-00593 | [ 发文字号 ] | 渝建科〔2021〕2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25 | [ 发布日期 ] | 2021-04-25 |
渝建科〔2021〕23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有关要求,加快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现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确保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不含工业与物流仓储类项目)以及在土地出让环节已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社会投资项目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实施相关规定,除计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单体外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自即日起未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批。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施工图审查把关,未按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全装修、信息化技术应用等实施内容以及高精度模板、楼地面薄贴等工艺标准符合设计要求。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理,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验收规范的规定。
五、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降低装配率指标的设计变更应认定为重大设计变更,杜绝装配率由65%及以上降低至65%以下,或由50%及以上降至50%以下的情况。
六、政府投资项目因产业配套等原因确不具备装配式建筑实施条件的,经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核实确认后,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施工图审查机构。
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实施要求事中事后监管和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