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461215/2021-00521 | [ 发文字号 ] | 渝建管〔2021〕8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07 | [ 发布日期 ] | 2021-04-07 |
渝建管〔2021〕81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施工非特种升降设备设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为切实加强建筑施工非特种升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有效防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施工非特种升降设备设施检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建筑施工非特种升降设备设施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要求
(一)以下检测机构具备对我市房屋市政工程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实施施工现场安装后使用前整体检测的能力:同时具备省级住建部门颁发的钢结构工程检测和建筑智能检测两项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具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二)以下检测机构具备对我市房屋市政工程中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实施试验室标定检测的能力:同时具备省级住建部门颁发的钢结构工程检测和建筑智能检测两项资质,且试验室具备满足国家标准规定并经具备相关CNAS的校准机构校准的防坠落典型试验装置的检测机构;或具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高处作业吊篮或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检测资质,且试验室具备满足国家标准规定并经具备相关CNAS的校准机构校准的防坠落典型试验装置的检测机构。
(三)以下检测机构具备对我市房屋市政工程中施工升降机防坠器实施试验室标定检测的能力:具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升降机检测资质或施工升降机防坠器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二、加强建筑施工非特种升降设备设施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管理
(一)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检测机构承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现场安装后使用前整体检测业务前,以及项目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施工升降机防坠器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核查检测机构能力条件、检测人员资格和信用信息,及时将核查情况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并加强检测过程管理。严禁选择不具备能力条件、存在应限制其承揽检测业务的不良行为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或使用其检测的设备设施,一经查实,对建设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进行严肃通报、严查重处。
(二)严管重罚检测违法行为。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超资质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检测机构和人员,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全市通报批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在网上公开发布,并联合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大力推行“互联网+检测”。全市建筑施工非特种升降设备设施检测统一通过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等大数据智能化手段,有效遏制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
本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即日起自2021年7月1日期间,我委不再受理《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非特种升降设备设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14〕334号)中涉及的建筑施工非特种升降设备设施专项检测资质的新办、增项、延期等工作。《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非特种升降设备设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14〕334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废止。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