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9461215/2021-00471 | [ 发文字号 ] | 渝建质安〔2021〕1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1-03-03 | [ 发布日期 ] | 2021-03-03 |
渝建质安〔2021〕13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更正勘误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各检测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以案四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实施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更正勘误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指导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检测报告更正勘误程序,进一步规范检测报告更正勘误活动,有效防范篡改或随意修改检测报告等违规检测行为,强化检测人员责任意识,全面提升检测机构管理水平。
二、实施范围
本通知所称更正勘误是指委托人或原检测机构发现已正式签发的检测报告内容存在错误情形时,相关人员按程序提出修改要求,由原检测机构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更正,并重新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三、基本要求
(一)明确更正勘误形式
需更正勘误的检测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原报告上直接修改。原检测机构必须重新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在报告备注栏标明其所代替的报告编号、更正勘误时间、更正勘误版次等相关信息,系统将在更正勘误的检测报告编号尾数后增加“G”作为辨别标识。
(二)规范更正勘误程序
1. 申请:因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原因需要更正勘误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原检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因检测机构原因需要更正勘误的,由原检测报告责任人员(收样、检测、审核等环节经办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更正勘误申请表采用全市统一格式(范本见附件)。委托人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的,参照执行。
2. 审核批准:因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原因需要更正勘误的,检测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组织原检测报告责任人员审查,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报告批准人签署审核意见,由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因检测机构原因需要更正勘误的,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报告批准人签署审核意见,由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
3. 编制报告:重新编制更正勘误版本的检测报告,按程序签发后存档。
(三)规范相关资料管理
各检测机构应建立更正勘误台账,包含申请编号、申请人、申请日期、原报告编号、更正勘误后报告编号、更正勘误内容等信息,相关更正勘误申请和检测报告应一并存档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检测机构应于3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更正勘误制度,并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制度内容应定人定岗定责,配套相关奖惩措施,进一步规范检测报告更正勘误行为,提升检测报告质量。
(二)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检测报告更正勘误配套工作制度,对其他参建单位提出的更正勘误请求应建立项目内部审查程序,经核实后再向原检测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应加强对检测报告的核查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对更正勘误事项进行重点核查,建立检测报告核查台账,防范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3月20日前,核查属地检测机构该项制度建设完成情况,相关结果报市质量总站。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我委将结合行业管理相关工作,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检测机构及相关单位,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联系人:黄江松,联系电话:68808391,邮箱:1060792767@qq.com
附件: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更正勘误申请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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