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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继续认定丽水市为浙江省节水型城市的公示002482242/2022-00217

依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浙江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浙建城发〔2019〕96号)要求,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共同组织专家对丽水市进行了现场考核和综合评审。根据现场考核评审意见,经研究,拟继续认定丽水市为“浙江省节水型城市”称号。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寄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公示时间:2022年3月24日-4月6日

联系电话:0571-81050823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

邮  编:31001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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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关于拟继续认定丽水市为浙江省节水型城市的公示002482242/202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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