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2〕195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防范住宅工程质量风险,确保在暴雨、大风等极端天气多发季节来临前,督促建设单位主动完成质量隐患排查,切实履行质量保修维修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20年以来,已竣工交付的住宅工程及已经完成改造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屋面、地下室、外墙面、外窗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等部位的渗漏情况;
(二)外保温系统开裂、空鼓、变形、渗水、脱落等质量问题;
(三)外墙开裂、饰面砖脱落等情况;
(四)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情况;
(五)其他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已竣工交付的住宅工程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组织自查工作;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由其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自查工作。
(二)各自查工作组织单位,应在6月底前完成全面检查工作,建立检查台账和问题清单,项目检查率应达到100%。
(三)各自查工作组织单位,应在年内每次暴雨、大风等极端天气后,主动开展重点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保修维修工作,切实履行保修责任。
四、整改及保修维修
(一)对于自查发现需要维修的质量问题,已竣工交付的新建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改造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程实施主体,应当在6月底前及时完成质量保修维修工作,质量保修维修率应达到100%。
(二)外墙外保温质量问题应按照《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JGJ376)等有关规定,落实修缮责任;住宅工程渗漏问题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工程渗漏问题质量保修维修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360号)相关要求执行;其他排查发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三)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业主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经维修部位应通过维修过程留取并经过业主确认的影像资料及维修部位示意图予以确认。
(四)全面自查、整改和保修维修工作完成后,相关组织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
五、抽查及专项督查
(一)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针对各单位自查情况、整改和保修维修情况进行抽查,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抽查汇总表(见附件),于2022年7月15日前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质量管理处(邮箱:bjjwzlc@163.com;传真:010-55597134)。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组织全市住宅工程质量专项督导检查、建设工程质量联合检查、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时,对落实本通知要求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于不落实本通知要求,引发大量投诉或群访群诉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