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罚(市)字[2018]第010177号
单位名称:北京同大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卫洪
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201-235号
证照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55279960B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北京同大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于2017年2月20日代理出租了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并与承租人***签订了关于上述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进一步调查,你公司自2015年8月26日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等信息报送所在区、县建设(房屋)行政部门。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关于对北京同大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报送信息情况进行核实的函、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北京同大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报送信息情况的复函”、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企业信息查询网页打印件、关于对北京同大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的网页截屏打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之内改正,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告知事项: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市)字[2018]第01017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总队执法一室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院3号楼3101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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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