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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意见告知书(冀建告字﹝2022﹞5-8号)

赵淑红: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在崇利制钢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将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河北良滕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厅拟作出撤销你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处理决定。

  因无法联系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厅进行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01号6213房间

  联系电话:031187908202 邮政编码:05005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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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行政处理意见告知书(冀建告字﹝20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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