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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13号)

  当事人:枣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79183997K。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6]002778。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建设南路。

  经查明,2021年10月21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承揽建设的衡水市枣强县尚臻园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未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问题。上述事实,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质安函〔2021〕505号)和检查组《行政执法建议书》、《施工安全(扬尘)监督检查记录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规定。

  2022年3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2〕5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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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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