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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12号)

  当事人:万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38726502L。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0261。

  地址:任丘市渤海中路。

  

  经查明,2021年10月19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承揽建设的沧州任丘市育才嘉苑小区项目施工现场存在2号施工升降机平台架体超过50m,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问题。上述事实,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质安函〔2021〕505号)和检查组《行政执法建议书》、《施工安全(扬尘)监督检查记录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现场执法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2022年3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2〕4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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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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