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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简罚决字〔2022〕1号)

  当事人:河北泉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MA0FJW1M8P。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南刘庄村村北。  

  经查明,你单位向我机关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虚假的工伤保险税收完税证明,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上述事实以你单位申请材料、工伤保险税收完税证明核查结果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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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简罚决字〔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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